400-616-3696/0371-55198999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动态 > 综合报告 >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7-09-22 14:23:04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小编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发布。

  采用《指引》对流通受限股票进行估值的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引》的实施工作。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估值标准切换时点,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附件上传: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责任编辑:李老师)

  推荐文章

  “A股纳入MSCI”系列专家讲坛第一期成功举办

  关于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协会私募证券专业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