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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2016-06-04 16:06:34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由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服务方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三个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一是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是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是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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