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土会力量①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②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狭义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本书采用狭义的基金监管概念,即基金监管专指政府基金监管;相应地,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监督或管理,分别采用“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来表述。
(二)基金监管的特征
政府基金监管较之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政府基金监管的内容,不仅涉及各种基金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基金机构的活动规则,而且还涉及基金市场其他诸多方面的监管,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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