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活动须依法进行,因此,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也体现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具体包括:
(一)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相关当事人是指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参与投资基金活动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为基金提供资产评估或者验证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投资人是基金市场的支撑者,但在基金市场上却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往往专业知识欠缺、信息获取途径不足、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薄弱,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基金监管必须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避免遭受误导、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损害,使投资者避免遭受不公平对待。同时,基金监管对于基金市场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给予保护。
(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的必然要求。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都是在具体的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才有可能被侵害,因此,基金监管只有以有效地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才能切实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这个意义上,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是基金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市场的行为,这是基金市场的两大基本要素。基金市场主体进入基金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市场活力的源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振其对基金市场的信心和投资动机,是基金市场的原动力和价值归宿。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则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保障。同时,切实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形成一个公平、公
(四)、有效率、有秩序的基金市场的基本前提。
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新兴市场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也刚刚起步,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市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加强对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规范和监管的同时,进一步为我国基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创新,推动我国基金市场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基金监管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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