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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七)

2017-10-18 10:30:29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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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募集环节,主要体现为:

  1.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2.禁止公开宣传推介;

  3.规范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并强化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的条件:①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③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④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推介方式的限制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②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③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4.托管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5.信息披露

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②发生重大事项,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责任编辑: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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