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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真题及参考答案(名师解析)1

2016-05-18 10:41:13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参考答案及解析

  1.B【弘新解析】如果政府干预过度,就极易导致市场丧失自由,阻碍行业发展。故A项错误。基金市场主体进入基金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市场活力的源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是基金市场的原动力和价值归宿。故C、D项错误。

  2,B【弘新解析】我国基金监管活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3.A【弘新解析】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理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组织和领导基金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4.A【弘新解析】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故A项错误。

  5.C【弘新解析】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6.D【弘新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7.B【弘新解析】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C【弘新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破产清算终结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9.A【弘新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0.C【弘新解析】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3)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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