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16-3696/0371-55198999

 当前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考试资料 >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 正文

2016年基金从业考试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016-05-19 14:45:17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本权利: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时,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相关推荐:

  全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信息网

  2016年《基金法律法规》总结:债券基金与债券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