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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考点:我国基金资产估值实务

2017-10-23 09:58:41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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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资产估值对象

  基金资产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依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是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是以收盘的净价估值,期货合约是按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式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J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1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曰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②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

  (4)银行间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五)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紧急事故导致无法进行基金资产评估。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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