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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2018-01-10 09:22:39 弘新教育 来源:弘新小编

  根据公安机关通知,以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要求以下机构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委托协会的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就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予以说明。逾期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协会审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注销登记。

  今后,协会将进一步明确异常经营情形,加强与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健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制度,依法全面从严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职责,坚决清理违法机构,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2501室

  收件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

  电话:010-68546881

  附件:要求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捕获

(责任编辑: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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